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和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0]25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局执法权限、人员数量、技术装备以及监管企业的状况,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海西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执法工作日的安排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纳入执法工作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我局现有在册人员31人,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23人,占总人员的比例为74.1%。 (一)总法定工作日(5750个工作日)。 个人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个工作日。 其中:1.全年总天数365日; 2.双休日=52周×2日/周=104日; 3.元旦、春节、五一、端午、清明、中秋、国庆节等共计11日法定假日。 总法定工作日=250日×23人=5750个工作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1800个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3500个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布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相关问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参与市重要节庆活动的安保工作;重要时段和节庆的综合性安全检查督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开展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450个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安排;参加党群活动安排;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机关值班安排;病假、事假安排;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安排。 三、执法内容及执法任务分解 (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1800个工作日) 1.检查对象 (1)非煤矿山企业 全市共有32个非煤矿山独立作业点。 对非煤矿山新办、续办企业进行现场安全核实;对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北岸管委会的7家有证矿山进行安全检查,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40日,责任科室:工矿企业科。 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进行查处;对仙游县、城厢区的25家有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240日,责任科室:执法支队。 (2)危险化学品企业 全市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8家,危险化学品甲证经营企业87家(公司2家,加油站84家、石油库1家),危险化学品乙证经营企业320家(含易制毒化学品企业14家),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21家。 对危险化学品新办、续办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安全核实;对甲证危化品经营企业中所有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53家加油站及1家石油库进行安全检查;对21家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推动备案工作;抽查LNG站线、液化气企业2家。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400日,责任科室:公共设施科。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发现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处;对18家持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31家甲证私营加油站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乙证危化品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状况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5%(仙游县16家、荔城区7家、城厢区7家、涵江区8家、秀屿区6家、北岸管委会3家、湄洲岛管委会1家,共计48家)。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850日,责任科室:执法支队。 (3)烟花爆竹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仓库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抽查5家。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20日,责任科室:监控中心。 (4)企业人员培训、持证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对仙游县、城厢区、秀屿区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抽查30家企业,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100日,责任科室:工矿企业科。 对荔城区、涵江区、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抽查30家企业,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100日,责任科室:执法支队。 (5)重点工程 对全市重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抽查铁路工程2家,建筑施工工程2家,道路工程3家,人防工程1家,其它工程3家,共计11家。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50日,责任科室:监控中心。 2.检查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3500个工作日)。 1.行政许可 (1)非煤矿山方面 ①依法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②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600日,责任科室:工矿企业科。 (2)危险化学品方面 ①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许可; 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③使用剧毒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④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600日,责任科室:公共设施科。 (3)安全资质资格许可方面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考核发证; 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100日,责任科室:工矿企业科、公共设施科、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 2.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指标监控、超标预警约谈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3)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每年至少安排两次综合督查,四次专项督查和两次明查暗访。 (4)组织开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评级”活动,推动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6)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1000日,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及配套的“安全生产咨询日”,“应急救援演练周”等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和相关业务培训。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100日,责任科室:综合科。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及安监系统、乡镇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200日,责任科室:执法支队。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一般事故挂牌督办 (1)牵头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督促相关部门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承办挂牌督办具体事项。 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200日,责任科室:安办及相关业务科室。 5.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对举报核查属实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200日,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 6.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依法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30日,责任科室:执法支队。 7.其他事项 (1)市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执法检查和其他工作任务。 (2)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 (3)组织指导各级危化品生产储存和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指导涉及危险工艺危化品企业开展自动化改造工作。 (4)机动执法。 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470日,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 四、工作要求 (一)局机关各科室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内容可结合安全生产阶段性需求,采用查阅安全内业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全部或抽取部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监管执法证和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方可执法。实施监管执法任务时,必须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责任科室对列入执法计划的企业全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并建立好执法检查台帐,确保做到一企一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处罚的,要及时移送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四)如涉及其他执法部门,应及时按规定抄告或移送案件,须联合执法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 (五)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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