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综〔2007〕11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07]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机制,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傅冬阳副市长任组长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建华任主任,市安监、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等部门派一位科级领导参加。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于 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日常监管,督促辖区乡镇、街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人员。 二、严格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1号)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由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收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受理申请的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同级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后报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发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以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统一收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受理申请的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同级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查意见,盖同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印章,符合条件的发放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应当向县(区、管委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九条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以及县(区、管委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申请的县(区、管委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同级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查意见,盖同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印章,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市、县(区、管委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省、市、县(区、管委会)安监局(科)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分别提供。 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许可,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规划布点,从源头上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 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布点工作,禁止在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积极培育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通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 各县(区、管委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在8月份前完成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规划布点,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提交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数量原则上以2005年度为基数,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予以批准布点。 四、加强协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本辖区烟花爆竹规划布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问题,有关部门在负责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逾期尚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通报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依法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水平。 五、强化安全管理,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经济政策,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加大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改善职工的职业卫生条件,淘汰陈旧老化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和工艺,坚持定期的设备设施检修,要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经营。 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 各级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统一领导。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烟花爆竹的季节性特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联合执法的活动。对联合执法中发现违反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由各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广泛宣传,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开辟专栏,宣传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而导致的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抵制消费劣质烟花爆竹,尤其要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识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规定。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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