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委〔2007〕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机制,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领导任主任,安监、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等部门派员参加。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于 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铁路、航空运输和烟花爆竹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严格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1号)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设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后报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核意见,盖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印章,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委托设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发放手续。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受理申请的设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同级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查意见,盖同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印章,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同级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查意见,盖同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印章,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分别提供。 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许可,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开展联全执法,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 各级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统一领导。烟花爆竹各级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烟花爆竹的季节性特点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联合执法活动。对联合执法中发现违反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由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规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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